上海财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7届党委会第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http://www.sufe.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办学规模。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经济匡时。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面向社会、求真务实、立德树人、经世济国。 第十二条 学校创建于1917年,校庆日为9月17日。 第十三条 学校徽标整体构图为双圆环图案,外圈上为学校英文全称,下面“1917”是学校建校年份;内圈上为陈云题写的上海财经大学校名,校徽中央为一枚安阳铲形古币与一本打开书籍叠加的图案。校徽标准色为上财红,基准色值:CMYK(50,100,100,20)。学校徽章是以陈云题写的校名为图案的证章。 第十四条 学校的代校歌是《从头超越》。 第二章 愿景与使命 第十五条 学校愿景是:基于卓越的研究和教学,成为国际知名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十六条 学校使命是: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民族精神,富有创造力、决断力及组织力的卓越财经人才;探索真理,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匡时济民,参与公共服务,引领社会发展;传承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为人才培养规格,促进学生“素质、知识、能力、体格”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发挥多学科特别是财经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崇尚学术自由,推动学术进步。 第十九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用先进理论、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发挥思想库、人才库、信息库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一流社会主义大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一)坚持现代化战略。学校主动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的现代化。 (二)坚持国际化战略。学校借鉴国际高等教育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以国际视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三)坚持信息化战略。学校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教学、科研、行政事务信息网络一体化平台,持续提升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水平,实现知识管理和知识共享,不断提高办学效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法、文、理诸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彰显财经特色。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称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的办学传统与特色,设立学院(系、部、所)。学院(系、部、所)根据需要设立下属相关组织。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学院(系、部、所)进行新设、变更、撤销。 第四十八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院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聘请人员,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人员。 (三)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自主制定财务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配置物力资源。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所等,履行与学院同等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系、部、所)实行二级党组织、行政班子、教授委员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工合作的“四位一体”治理结构。 (一)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学院(系、部、所)设置副职若干名,协助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三)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主要职责:审议并监督实施学科发展规划;确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审议学术资源的配置方案。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全体教师的监督。 教授委员会受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受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承担审议本单位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宜的职责。 (四)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系、部、所)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系、部、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院(系、部、所)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政负责人的全体正职和副职。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科研基地和实验室,根据需要设立校级研究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学术带头人等组成。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 (五)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其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设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章 其他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辅部门,教辅部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教职员工、学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社团须在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聘任的评定、审议。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学校薪酬体系和薪酬政策的咨询、建议和监督。薪酬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员工代表、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大学发展内在要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处理党委与行政、学校与学院(系、部、所)、行政与学术三者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行政事务决策管理的行政职权。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所)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系、部、所)在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所)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所)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术与行政双向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十二条 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并主持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工作。党委书记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七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四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议事制度,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校长主持。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社会服务、对外合作等活动。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组织资源配置,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七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校董事会(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校董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校代表组成。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财政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政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九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二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