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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6

山东财经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政教〔2017〕3号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为鼓励和支持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开放式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活动,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条件,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规范和有序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原则与意义
第一条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功能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实验教学资源,面向师生和社会开放,支持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支持学生课后实验、科技竞赛、创新创业活动,为社会提供智力与技术服务。
第二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成长成才的客观要求。学生是学校教育和服务的主体,实验室对学生开放,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平台,培养学生认知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三条实验室向教师开放是促进教学科研互动,实现人才培养质量内涵式提升的有效途径。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第四条实验室向社会开放是学校践行社会服务功能,实现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重要途径。学校以实验室为媒介和平台,通过人才培训、科研创新、产业孵化、管理咨询等方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惠及社会民生。通过实验室开放促进校地、校企深度融合,打造引智、用智、创智基地,紧密跟踪行业前沿知识与热点问题,助推学校一流学科和一流专业建设。
第二章 开放形式
第五条除正常课程安排外,实验室开放实行预约制。需要使用实验室的人员,需先填写开放实验申请表,经实验教学中心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优先向学生开放。学生在实验室开展的实验项目类型包括教学实验项目、自选实验项目、科研实验项目、计算机应用项目、科技创新活动、综合素质培养等。
1.教学实验项目:凡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尤其是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或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可设定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实验教学项目,供学生课外选择。
2.自选实验项目: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项目。鼓励学生选做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项目,同时鼓励学生跨学科、跨学院选做开放实验项目,以拓展视野,提高动手能力。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一定的开放实验项目并撰写实验报告。
3.科研实验项目:实验室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项目,主要吸引研究生及高年级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4.计算机应用:鼓励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应用和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践活动。
5.科技创新活动:结合数学建模、创青春、挑战杯等活动,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6.综合素质培养: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或课外学习小组等活动内容,在实验室进行第二课堂、创新活动等素质与能力培养的活动。
第七条教师根据科研课题研究需要,实时访问实验室数据库资源和使用实验室设备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实验室应履行服务社会功能,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规定和要求,面向基础教育学校学生开展经济管理知识普及活动,承接各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咨询、培训和考试等。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由校实验教学中心、研究生院、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含学院、教学部等,以下统一简称为“学院”)协调管理。校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其集中统筹管理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学院负责其所辖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并接受校实验教学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向全校公布。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有自己特色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积极创造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第十二条实验室开放前,应根据参与实验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完成实验。
第十三条实验室开放期间,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在岗,负责做好教学秩序、设备保障、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第十四条每学期结束前,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的总结和学生问卷调查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并做好存档管理。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五条面向学生的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创新实践教学体系。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取得的合格以上考核成绩,可以按照学校的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计算成绩和学分。参加开放实验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评奖活动。
第十六条有经费支持的各类实验项目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实验室使用费,并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支付各项费用。公益性开放实验以及面向我校教师、学生的无经费支持的各类实验项目,不收取实验室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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