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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30
山东财经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政教〔20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含实验教学中心,下同)的建设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各项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的育人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资源建设原则和“统分结合、注重效能”的使用与管理原则。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安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将教学改革成果充实到实验教学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认知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六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为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申报科研课题以及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前提下,积极开放实验资源,为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就业创业实践活动提供支撑,并利用智力、技术、资源优势,开展社会服务,提高实验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做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软件和物资的论证、购置、安装、验收工作。
第九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负责实验仪器设备、软件、物资的管理、维修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负责实验室资源调配以及实验资源的账、物、卡的登记、核查管理,负责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实验室安全、环保、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实验室的设备安全、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体制与职责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校实验教学中心、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管理人员及学院专家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对实验室的资源建设与运行保障进行统一组织、指导和决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校实验教学中心是负责开展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统筹和协调校、院两级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制定与年度计划实施;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物资、实验教学运行系统与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维护,为实验教学任务落实提供优良条件支撑;统计上报实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信息;加强实验队伍建设;推动实验课程建设与实验项目开发,促进实验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拟定实验室管理制度以及实验教学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实验教学需要开展实验室评估;做好省级、国家级高层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建设、管理工作等。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教学总体建设规划,负责实验教学的计划、组织、指导工作,开展质量管理,组织实验教学改革与立项研究。
第十六条人事处负责制定全校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实验中心的岗位编制核定,确定实验教学队伍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与职称评聘办法等工作。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有关实验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处置、招标、零星采购、有偿使用、维修等管理办法;组织实验仪器、设备、软件及相关物资的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组织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处负责落实和保障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经费投入和业务管理工作,做到实验室项目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各学院实验室建设要在校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下有序开展,并负责其所属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其工作职责由学校实验教学中心与学院共同商定。各学院应将实验室建设规划纳入各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在学院院长领导下组织实验教学和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设置实验室管理人员,通过制订规章制度明确岗位分工和工作任务。各学院应视具体情况,从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中匹配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需要资金。
第四章 设置与建设
第二十条实验室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依据专业性质、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而制定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有长期稳定和饱满的教学任务;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实验环境与条件;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由建设单位申请,并经校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可行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批。校实验教学中心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实施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项目竣工后,经由专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调整、撤并必须体现专业和学科发展要求,需要对方案充分论证并经过审核批准。校实验教学中心对方案予以可行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统筹兼顾各学科的发展要求设置院属实验教学中心。鼓励和提倡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通用性强、共享性高、服务容量大的实验室,由校实验教学中心在吸纳学院意见基础上统筹建设与集中管理。对通用性不强或仪器设备专属性高、共享性不高、空间分散不适于集中建设与管理的实验室,可由学院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组建院属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为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供必要的预算资金,支持硬件升级改造和软件更新续用。实验室可以依据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提供对外服务、接受社会捐赠或校企共建等多种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五章 人员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室主任由思想政治觉悟高、理论与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强、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实验室可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3.搞好本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制定并有效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负责本实验室专、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实验室实验资源建设与资产管理,搞好安全、环保和卫生管理工作;
6.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7.做好实验教学和实验室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上报与归档管理。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和开展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教学工作需要,实验室设置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教师岗位和工勤岗位。实验室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按学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实验室技术与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人才引进、岗位培训等措施,不断改善队伍结构和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评聘、级别晋升、工作待遇、考核管理等,根据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条实验室需设置资产管理员,对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验物资进行管理,尤其是要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账、物、卡相符,及时开展设备维护工作,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对盘亏盘盈的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本着“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证规定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下,课余时间面向师生开放,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开展面向师生的安全保密教育,把安全意识渗透在方案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网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三废”,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要针对辐射、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保护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实验室可以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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