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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率、完好率和投资效益,确保仪器设备运行处于最佳状态,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单件(套)价值在3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如何,均按此办法管理。对单件(套)价值不足3万元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纳入大型精密设备管理的,也按此办法管理。

第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实验教学中心提出计划并提供下述材料:

1.工作任务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及年使用工作量。

2.学校同类仪器设备现状及使用情况。

3.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4.安装使用的场地、环境及设施条件。

5.主机零配件、运行费用及经费来源。

6.选型及厂商的论证。

7.投资效益及风险预测。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以达到节约经费、确保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前,实验中心应做好安装的前期工作,保证到货后能及时验收、安装和调试。调试正常后学校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准予付齐货款并办理各种管理手续。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3个月内不能安装调试或一年内未投入使用的,使用部门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属于人为原因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第七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管理要设专人负责,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设立专门使用、维护记录本,专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大型、精密及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禁外借。特殊情况需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并收取一定租金。对擅自借出者,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禁随意拆卸和改装。如确实需要拆卸和改装的,则要按规定的权限,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为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允许使用部门对外开展服务,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办法,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主要内容是:

1.在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

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

3.取得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

4.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5.仪器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

6.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正常使用而造成技术指标下降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可分别报告,根据规定逐级审批后,可做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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