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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9

1.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及时更新实验中心的数据库,采取按性质分类管理,建立明细账、卡,每学年核对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2.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用、存和报废等环节实施管理。

3.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等需要,按计划申请经费,采取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办法,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实验教学中心购置的仪器设备要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仪器设备的领用和使用,要实行严格的资产登记与资产保全管理责任制,要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和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

5.定期开展库存物资的盘点,及时盘活在库物资,并确保账实相符、账账对应。对于发生和出现的盘盈或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请中心领导及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6.仪器设备的调拨、出售、报损、报失、报废、改造和变价等,必须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严格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需报主管校长审批。

7.未经资产管理人员和中心领导同意,任何人员不准擅自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人员调动,必须向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交清所借物品,方可调离。

8.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

9.仪器设备借用管理

1)中心仪器设备及配件、耗材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专用,凡外单位、校内其它部门及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均须履行借用手续。

2)中心设置“实验教学中心物品借用登记薄”和专用借据(借条)对借用仪器设备物资实施管理。借用者须填写借据(借条),经中心主任批准签字生效,同时资产管理员要填写实验中心物品借用登记本。

3)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大型、精密、贵重物品一般也不外借,却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须经中心主任和资产管理处领导签字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仪器设备外借以不影响教学、科研使用为前提。否则,不得外借。

5)仪器设备外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借用期限的,需中心主任批准。对逾期不还者,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催还,仍不归还的报请中心主任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6)外借物品归还时,管理人员要对照借条逐项核对品种数量,并查验所借物品是否完好无损,同时进行归还登记。借用物品损坏、丢失,要按照学校规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1)使用实验室及室内仪器设备物资开展实验教学的师生,应当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物资,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保管好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非正常损坏与丢失。

2)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和赔偿: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的;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的由指导教师负责;不服从指导,造成损坏的由操作者负责;由于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被盗的;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借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3)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推诿责任的,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的,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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