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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2 10:23:55 作者: 点击量: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师资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开课条件与审核

新开课是指任课教师第一次讲授学校已开出过的课程。新开课教师所讲授课程应为已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一)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新开课教师应已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应对所开课程及相关知识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

3.新开课教师应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的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根据课程大纲写出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三周内完成。

4.新开课教师应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试讲工作由各学院(部)组织实施。各学院(部)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组成人员应包括学院(部)、教研室负责人和至少1名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代表。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二)新开课的审核办法

1.新开课教师于排课前向学院(部)提交《山东财经大学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课程讲稿,各学院(部)严格按照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和组织试讲,在《申请表》中写明审核意见并存档。

2.各学院(部)对审核通过的教师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二、开新课条件与审核

开新课是指任课教师讲授学校从未开设过的课程。开新课教师所讲授课程应为已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一)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开新课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应对所开课程及相关知识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

2.开新课教师必须系统讲授过一门必修课,且教学效果良好。

3.教师开新课前应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的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根据《山东财经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制订出教学大纲,写出至少2/3以上的讲稿,并经教研室和学院(部)检查认定合格。应注意开新课内容与专业课程体系中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和分工。

4.开新课教师应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试讲工作由各学院(部)组织实施。各学院(部)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组成人员应包括学院(部)、教研室负责人和至少2名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代表。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二)开新课的审核办法

1.开新课教师于排课前向学院提交《申请表》、教学大纲和课程讲稿等,各学院(部)严格按照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和组织试讲,在《申请表》中写明审核意见,报教务处。

2.教务处收到各学院(部)的申请后,在《申请表》中写明审核意见,审核结果由教务处和学院(部)分别存档。

3.各学院(部)对审核通过的教师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三、新开课、开新课的质量监控和工作量计算

(一)新开课、开新课的质量监控

教务处和开课教师所在学院(部)应在学期教学检查、听课等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中,加强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监督检查。

(二)新开课、开新课的工作量计算

新开课、开新课经教务处确认后,开课学时即纳入岗位教学工作量考核。新开课按1的系数计算工作量;开新课按原有课时系数的1.5倍计算工作量。

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的课程内容均应根据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修订课程大纲。课程内容与原来已开出的各门课程内容有60%以上不同的,才视为开新课,仅课程名称变更或课程内容仅为原来一门课程或几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的,不视为开新课,不享受1.5课时系数。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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