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精准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费减免的经费由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取,用于为受助学生减免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资助额度
第四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五条在校本科生中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等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第六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12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对修读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生按照主修专业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因重修等情况产生的学费不免除。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申请及资格审查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学费减免工作。
第四章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学费减免申请审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申请学费减免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院审核。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进行摸底调查,核实,审核学生申请资格,确定本学院拟受助学生名单。学院公示2天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拟受助学生资格,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减免额度,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费减免。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最终受助名单减免学生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建档立卡、应征入伍、退役士兵等已享受或已申请学费减免专项的学生不再重复减免。
第十二条学费减免的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评选管理办法》(政学〔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