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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8-05-25 点击:

政研〔20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规范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通过双学位、访学、交换生、奖学金生、中外合作办学等项目,经由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形式出国(境)学习的管理。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即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研究生。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即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境)外高校”)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包括经学校批准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以学校资助和研究生自费为主要形式到国(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

研究生自行联系国(境)外高校学习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涉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学院等部门和单位。国际处是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的牵头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处负责发布研究生出国(境)学习项目信息,选拔研究生,指导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院负责协助出国(境)学习研究生的选拔、考试,进行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互认,开展中期考核、学位授予审核、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出国(境)学习研究生的学费催缴、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毕业离校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依据学校规定负责出国(境)学习研究生相关资助及费用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负责研究生出国(境)学习报名材料审核、推荐、出国(境)学习期间的跟踪管理、课程及其成绩和学分初步审核、中期考核与学位授予审核、返校后报到注册、毕业及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期限和形式

第九条学习期限

研究生出国(境)学习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学习连续90天(含)以上的(以出入境时间为准),称为长期出国(境)学习;出国(境)学习90天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学习。

第十条学习形式

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形式分为:

(一)可获得国(境)外高校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此类项目中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根据具体项目协议,经研究生院审核,可以整体替代研究生应该在山东财经大学同一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和学分。具体操作遵循《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修读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不获得国(境)外高校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选择本学科相关课程学习,或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研究,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遵循《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修读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资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资助范围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其资助条件和标准执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公派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再享受学校资助。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学校分别根据研究生层次、学习期限以及学位获得情况,择优、分类、分等、限额提供资助,并鼓励研究生自费出国(境)学习。

第十二条学校资助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一年级研究生不能参加选拔。同等条件下,博士研究生优先获得资助。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处分记录。

(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四)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业、科研方面表现突出。

(五)外语交流能力良好,符合国(境)外高校的语言要求。

(六)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资助标准

(一)可获得国(境)外高校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博士研究生资助5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3万元。其中,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资助减半。

(二)不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长期学习者,博士研究生资助3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2万元;短期学习者,均资助1万元。其中,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资助减半。

(三)赴国(境)外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交流项目,视研究生层次、学习期限、学习形式不同,另行支付2—5万元特殊补贴。

(四)鼓励学院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研究生提供额外经济资助。

(五)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可以向学校、学院申请特殊经济补助。

(六)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在拿到出国(境)签证后,由财务处先行拨付所获资助总金额50%的资助金。待交流项目结束,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提交国(境)外学习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结果、总结报告及其他材料并通过审核后,财务处再行拨付剩余资助金。

第五章 选派程序

第十四条选派程序

(一)国际处发布项目选派信息,研究生经家长和指导教师同意后自愿报名,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经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

(二)国际处会同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项目具体要求,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综合素质、学习计划、学习形式、学习期限等择优选拔,确定推荐名单,并确定资助与否与资助额度。必要时可组织选拔考试。

(三)国际处将合格研究生材料寄送国(境)外高校审查。

(四)国际处对最终选派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按要求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受资助研究生按要求与学校签署资助协议。不同意签署协议者,学校取消其赴国(境)外资助学习资格。

(六)经学校批准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合作的研究生交流项目,研究生由学院负责选拔,选拔结果报国际处、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经该类项目赴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须按照以上程序参加学校组织的选拔后,才能获得学校资助资格。

第六章 研究生管理

第十五条中期考核与学位论文管理

(一)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达到我校中期考核学分基本要求的,按照考核要求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者可进入学位论文开题阶段。未达到中期考核学分基本要求的,待其返校学分认定后,重新进行中期考核。

(二)出国(境)学习研究生在我校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需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环节,并达到合格要求。研究生如因在国(境)外学习,不能到校参加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等环节,经指导教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以采用网络方式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

(一)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交流期满30天内无故不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未按时完成国(境)外学业者经向学校申请,允许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研究生返校后,应依次向所在学院、研究生院报到并注册学籍。

(三)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向我校正常缴纳学费,继续享受研究生补助,具有参与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四)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取得国(境)外高校学籍,不再保留我校学籍的,可按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政研〔2017〕16号)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其他管理

(一)国(境)外学习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协同国际处、研究生院做好派出交流研究生的行前教育工作。

(二)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在学院负责与研究生保持信息沟通,协助解决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研究生事务。

(三)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境)外高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国(境)外高校的管理。若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我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并视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四)若研究生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并按照未完成国(境)外学习期限的比例返还相应额度的已拨付资助金。

(五)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如遇意外伤害或事故,若责任属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自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政研〔2013〕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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