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规范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是由省民政厅批准并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基金会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理事会、监事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基金会代表学校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按照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其财务管理基于以上工作内容进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属于内部监督人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开展。 第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当年资金运作和财务工作重点;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对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特别是投资等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金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资助项目支出、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和筹集捐款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十八条项目直接运行费用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 (一)项目经费 1、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及个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由秘书处执行。 2、非限定性基金由秘书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基金项目并报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通讯费、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材料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合理的劳务费等,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支付,单笔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 (三)筹集捐款费用 1、除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捐资成功者,基金会将给以奖励,一般为捐资额的1%—5%,具体奖励金额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审定。奖励金在捐款到位后,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支付。 2、为筹集捐款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各学院和部门组织捐赠收入发生的业务费及管理费,一般在相应学院(部门)非限定性基金中列支,其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学院(部门)基金总支出的10%。不足部分由学院(部门)自理。 第五章资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要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规定》,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以及合理的其他费用等。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限定性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3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