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20 14:29撰稿:浏览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并善于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富有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财经专门人才。

二、招生原则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三、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详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四、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

五、报考条件

详见教育部当年下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六、报名时间

详见教育部当年下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七、报名方式

详见教育部当年下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八、初试

1.考试科目:详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均为笔试。

2.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规定,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3.考试地点: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所指定的地点。

九、复试

1.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考生的初试成绩由我院择优选拔、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2.复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均由我院确定。

3.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在复试时必须加试本专业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十、录取

1.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思想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多项指标综合评定,择优录取。

2.录取为定向、委托、自筹经费培养性质的硕士生,均须签定相应的培养协议书。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初试、复试成绩未达到入学要求者;

(2)政审、体检不合格者;

(3)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

十一、报考费用

考生的一切报考费用自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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