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校园计算机局域网(以下简称校园网)管理,提高网络管理水平,保障校园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更好地为校园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网络服务,依照《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园计算机局域网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网是指利用网络设备、通讯介质和适宜的组网技术与协议,以及各类系统管理软件和应用软件,将校园内的计算机和各种终端设备有机地集成在一起,用于教学、科研、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工作的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
第二条校园网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设施,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学校内的办公教学区、学生教工宿舍区网络和校园无线网是校园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为使网络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校园网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网络信息中心是在学校领导下负责校园网管理的单位。负责校园网的整体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校园网用户的技术支持与服务;负责校园网与校外机构的合作。
第五条校园网建设应本着“科学规划、分布实施、重点建设、突出特色、整合资源、强化应用”的原则,严格规范校园网接入及应用软件的开发标准,确保我校网络整体建设规划和信息化建设的落实。
第二章校园网运行管理
第六条校园网实行分级管理。校园主干网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各单位子网(含室内综合布线、网络设备、终端设备)由接入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校园网接入入口。
第七条各子网接入单位指定专人作为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的管理维护,网络信息中心对子网接入单位提供入网技术规范和指导。
第八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包括IP地址、域名等的分配和管理。各子网接入单位负责对本子网分配的IP地址段等进行管理,并登记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网络端口,不得私自采用搭接线缆和设置任何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等)等方式对校园网进行扩展。
第三章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条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包括:各校区之间的光纤通信线路、各校区内各楼宇之间的室外通讯光缆、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
第十一条对于新建楼宇或旧楼改造,若涉及到网络设施,主管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网络信息中心,并按照最新国家综合布线和验收标准进行综合布线和验收。网络信息中心配合其做好项目相关的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规划和设计工作。验收测试通过后,方可接入校园网,相关设计施工图纸、节点测试报告及相关验收资料须交至网络信息中心留查。
第十二条对道路施工、管道施工等涉及到网络通讯线缆的工程,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网络信息中心,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网络通讯线缆。对新建道路应将校园网通信管道纳入规划建设范畴。
第十三条对于即将拆除的楼宇,拆除前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网络信息中心拆除网络设备、回收线路材料,保护有关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动。对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校园网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校园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统称校园网用户。
第十六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规定、条例及管理办法等。用户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网络信息中心以及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校园网用户须持有效证件至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将账户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校园网实行实名制上网,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记录,子网接入单位负责留存内部运行记录,并保留三个月以上,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校园网用户在发生变动时须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帐户变更或销除手续。
第五章校园网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落实责任制原则,网络信息中心、校园网接入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山东财经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各接入单位和个人要定期对管辖和使用的计算机进行安全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
第二十二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山东财经大学校园网信息发布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不得浏览、复制、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害信息。凡涉及国家机密、学校科研和教学中尚未公开发表的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三条校园网用户有义务维护校园网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对出现安全事件的责任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