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总量控制管理的全体教职工,适用于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工作(活动)及组织的集体性活动。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考勤是学校对教职工到岗情况的日常检查。考勤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工考核、奖惩、岗位聘用以及工资、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考勤工作。对不执行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工资待遇
第五条请假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六条事假
事假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事假要从严掌握,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
全年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内的,按天数扣发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每满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次性事假超过1个月的(30天,含节假日),自请假之日起,停发事假期间的工资及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条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需治疗、休养的,凭借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材料(诊断证明、病历和缴费记录)方可申请病假。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论处。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二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全年累计请病假每满15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婚假
教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且尽可能安排在公休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
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九条产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根据国家、山东省相关规定休产假,产假期间若正值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
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附学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标准的70%发放。
第十条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去世的,经批准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一条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山东省关于职工探亲的相关规定执行,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内。如果利用工作时间探亲,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一律按事假对待。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二条工伤假
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三条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三章请销假审批
第十四条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按照学校《关于处级、科级干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党组〔2012〕1号)执行。
其他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请事假一个月及以上、病假二个月及以上或因出国(出境)请假者,由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表。因突发事件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按规定办理补假手续。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六条请假期满须由本人填写《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销假审批表》(附件2),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教职工参加国际交流、国际国内进修访学或脱产学习以及因私出国(境)均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章迟到、早退及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教学人员迟到、早退及缺课情况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党师〔2018〕4号)执行。
非教学人员一年内迟到或早退2次及以下者,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3次及以上者,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者;
(四)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五)因申请工作调动、出国等事由,在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二十条旷工处理
(一)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累计旷工每满3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定期对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迟到或早退1次者,进行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各类评优及年度考核优秀资格,并扣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抽查旷工1次者,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各类评优及年度考核优秀资格,并扣发二个月的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同时要确定1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勤实行月报制。各单位每月公布1次考勤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情况表》(附件3)报人事处备案。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四条对考勤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视情节分别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勤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政人〔2013〕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