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10-3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2009〕12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资格评审。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可作为高级会计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

  (四)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的,所学专业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二)或(三)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经济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研究、解决会计工作问题的能力,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了解国内外财务、会计方面的发展趋势;了解宏观经济政策,熟练掌握并运用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与财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能够指导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在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成绩突出。

  (四)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工作经历与业务能力

  (一)工作经历

  1.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具有组织财会人员完成财务会计某一方面工作的经历。一般应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主管等主要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2.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应不少于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应不少于7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应不少于2年。

  (二)业务能力

  1.决策能力:能够根据市场动态、单位财务状况提出经营决策建议和理财建议;

  2.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组织人员,较好地协调内外工作和经济关系;

  3.业务实践能力:具有较强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和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

  4.开拓能力:能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5.防范风险能力: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具备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6.文字表达能力:能撰写思路清晰、主题明确、结构完整、语言流畅的财务分析报告和财务、会计专业文章。

  第九条 学术水平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报刊(不含增刊、专刊)或具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学会主编的论文集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2000字以上)。

  (二)在具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正式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含2项):

  (一)主持的财务、会计工作,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并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为优秀单位。

  (二)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本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预算、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明显。

  (三)立足本职工作,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的。

  (四)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3篇以上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报告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文字流畅,分析透彻,建议切实可行。

  (五)主持或承担设区的市以上批准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其成果已通过鉴定。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市地级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

  (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或者获得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创新和推广价值;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2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 在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报刊(不含增刊、专刊)或具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学会主编的论文集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经济管理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财政部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等。

  第十四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方法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主管处室,下同);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二)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申请表》(2份),近期l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

  (三)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驻鲁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点设在济南市区。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试成绩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参加评审。

第六章 评审材料呈报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或专家学术委员会评价、单位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

  第十九条 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正规、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七章 评审与核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主管处室负责。

  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成员调整、工作程序等,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由申报单位公示,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虽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但经审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的,不予核准公布,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中央驻鲁单位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审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历年限以及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年限截止到申报考试的当年年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暂行办法》(鲁人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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