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进修管理办法(政人[2012]26号)

作者: 时间:2013-10-22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我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教师队伍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山东财经大学 “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大力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通过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赴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学习,加强中青年教师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进一步增强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选派形式

“十二五”期间,学校每年选派部分优秀中青年教师以课程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形式赴国内外进修学习。进修国家(地区)、院校或科研机构由本人及所在单位联系,进修的课程或研究方向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进修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三、选派条件

(一)国内进修选派条件

1.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为我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3年,工作业绩突出,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被确定为所在单位的重点培养对象或骨干教师。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申请进修单位应为“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院校或高水平科研机构,或申请进修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

5年已获得过国家、省或学校进修资助的人员,以及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不在资助范围内。

(二)国(境)外进修选派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5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满3年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专业理论扎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3.能够比较熟练的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PETS-5BFT高级考试。

4.身心健康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或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学术)负责人等,选派条件可予以适当放宽。近5年内已获得国家、省或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经费资助的人员,暂不在资助范围内。  

四、选派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中青年教师进修申报表》。具有科级及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根据学校干部管理规定报校领导及组织部审批备案。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派出人员名单,提交校领导审定后公布结果并组织实施。

五、相关待遇

1进修期间,学校保留国家工资等待遇。

2.资助经费

1)政府或主管部门公派进修: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资助的,纳入学校公派计划管理,经费资助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学校派出进修:参照当年度政府或主管部门公派进修资助标准,确定资助限额,在资助限额内报销进修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国内进修每学期2次往返交通费)、版面费、图书资料费(国内进修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等与进修直接相关的费用。

3.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学校或专业与学校所批准进修学校或专业不相符的。

2)未能按规定完成进修访学计划,无有效进修证明的。

3)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进修人员管理

1进修期间应保持与学校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联系。

2.出国(境)进修人员抵达目的地一个月内,须向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馆报到。进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主动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3.进修人员应按期返校服务,并提交返校证明、进修证明、进修报告等材料。逾期1个月以上未归的,学校有权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4.出国进修期限不足一年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进修时间,但进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进修期间费用自理。

5.出国(境)进修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服务期为3年;出国(境)进修6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根据实际服务年限,须一次性返还出国(境)进修期间学校所支付的资助、工资等各项费用,并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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