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教师进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11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我校教师非学历进修培训工作,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选派骨干教师赴境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进修,不断更新教师的知识体系,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持教师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协议约束”的原则;

2.坚持“一流学科”建设相关专业优先,新专业优先,新课程优先,重点学科和精品课程优先的原则;

3.坚持经费预算,统筹兼顾,学校统筹项目与学院自筹项目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形式

学校每年选派部分骨干教师以合作研究、访问学者、课程进修等形式赴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进修。访学研究方向或进修的课程应与本人所从事学科相同或相近。

1.通过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含地方合作项目)、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山东省高校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等政府经费资助访学进修,脱产进修期限按项目资助与批准方规定执行。

2.通过国内外学术团体、专业机构、专门项目(含校内国际合作办学、合作科研、教师友好交流等)资助访学进修,脱产进修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通过学校及各学院自筹资金资助访学进修。学校项目脱产进修期限不超过24个月,学院项目脱产进修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个人自费进修。为规范教师进修,学校不再新批个人自费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进修的,学校将严格按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基本条件

(一)国内进修申报条件

1.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获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专任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工作业绩突出,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被确定为所在单位的重点培养对象或骨干教师;

3.申请进修单位应为国内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

4.脱产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以及已获得过省或学校国内进修资助人员,返校工作未满3年不得申请。

(二)国(境)外进修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5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满3年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专业理论扎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3.能够比较熟练的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PETS-5或BFT高级考试;

4.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或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学术)负责人等,选派条件可予以适当放宽;

5.已获得国家、省或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资助的人员,返校工作未满5年不得申请。

五、选派程序

1.制定进修计划。学校及各单位围绕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制订每年度教师进修计划,明确访学进修目标和要求,拟定访学进修人数及形式。

2.个人提交申请。根据进修项目的相关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学校干部管理规定,具有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脱产进修须经校领导及组织部审批备案。

3.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审议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结果报学校有关部门。

4.学校审核备案。根据进修访学项目不同,推荐人选由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并组织遴选,最终资助人选名单报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

5.办理相关手续。教师与所在单位确定进修任务并与学校签订脱产进修协议,办理脱产进修相关手续。教师出国进修须在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六、相关待遇

1.公派脱产进修期间,工资全额发放、校内津贴按所在单位津贴分配相关政策执行。

2.脱产进修期间可正常参加岗位评聘,其间的学术成果(署名本校)可作为其年度考评、聘期考核、岗位评聘的依据。

3.公派进修完成进修任务的,脱产期间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视为合格。

七、进修管理

1.进修教师应按协议全面完成访学进修任务,并按期返校工作。逾期15个工作日以上未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进修教师应保持与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

3.出国(境)进修教师抵达目的地一个月内,须向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报到。进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主动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4.进修教师返校后应及时到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办理返校手续,提交进修总结报告和进修证明材料(出国进修教师须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师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根据进修任务书进行考核验收,并向学校提交进修考核情况说明。

5.公派进修资助经费一般用于往返差旅费、进修费、图书资料费、生活补贴等。

6.进修教师一经派出,须严格按照研修计划执行,不得延长脱产进修期限。

八、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1.进修教师超过脱产进修期限,逾期未归,视为旷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进修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视违约情况采取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已发工资及校内津贴等措施:

(1)未能按规定完成进修任务,不能提交有效的进修证明材料。

(2)进修期间从事与进修无关的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其他违约情况。

3.学校各类脱产进修项目对服务期有约定的,按相关协议执行。无特殊约定的,脱产进修期限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返校后服务期增加3年;脱产进修期限6个月以上的,返校后服务期增加5年。服务期限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根据实际服务年限,须一次性返还进修期间学校所支付的资助、工资、校内津贴等各项费用。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财经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进修管理办法》(政人〔201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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