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创新实验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施本科学生个性化、层次化培养,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与录取
第二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端正的学习态度和较强的团队精神,身体健康。
2.学习能力强、科学研究兴趣浓厚,具有创新精神。
第三条 选拔时间
选拔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新生第一学年内进行。
第四条 报名与录取
1.学生按照实验班选拔通知要求,自愿报名。
2.各实验班开设学院按照公布的实施细则进行公开选拔,并将选拔名单报教务处。
第三章 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五条 创新实验班基本学制四年,同时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3-6年。
第六条 创新实验班突出“宽口径、厚基础”,重视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
第七条 创新实验班强化主动实践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在教学方式上采取引导式、启发式、探究式等教学方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实践课程体系。
第八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导师制。导师制可采取学业导师、项目导师和项目组导师等多种形式。实验班开设学院应为实验班每一位学生配备导师,导师对学生专业教育、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具体研究项目或实践项目等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专家组,负责创新实验班培养方案审定、教学研究等工作,创新实验班培养方案突出培养特色。
第十条 创新实验班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参与相关专业科技创新项目或学科竞赛,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做为选修学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实验班开设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创新实验班实行学期考核与中期考察结合的学业评价方式。
第十三条 创新实验班实行开放式办学,建立淘汰退出竞争机制:实验班学生除执行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实验班至原班级:
1.学期或中期学业评价不合格;
2.因各种原因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在实验班继续学习;
4.自愿申请退出。
第十四条 退出创新实验班的学生,办理手续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课程之间的衔接工作,由学生现在所在学院与转入前原专业所在学院协商,共同负责安排解决,同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创新实验班所有课程均不设置补考环节。
第十六条创新实验班在读学生到国外(境外)学习者,其学籍和成绩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费按学年缴纳。创新实验班学生自大学二年级起按照创新实验班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实验班拨付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课程、教材建设,学生创新活动等。建设经费由学院编制预算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本管理办法的原则下,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创新实验班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公示。实施细则包含实验班的招生录取、日常管理、学业评价、导师制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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