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做好学院本科生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人、成才,跟据《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学﹝2022﹞7号)、《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学﹝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院长助理、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组织推荐、初审、公示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表彰工作。
二、励志奖学金类型和奖励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由教育部确定,目前执行标准为5000元/人。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由省教育厅确定,目前执行标准为5000元/人。
(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科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由省教育厅确定,目前执行标准为5000元/人。
三、评选条件
(一)参加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二)成绩表现要求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3)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2.申请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
(2)民族为少数民族。
四、评审程序
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评审工作通知,确定等额推荐或差额评选具体工作要求。
(二)班级推荐。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班级推优选拔或评议后,确定候选学生报送学院评选。
(三)学院评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学校评审要求和名额分配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本学院拟推荐获奖名单,在学院内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评审。
(四)系统申报。学校评审通过后,获奖候选人及学院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并上报。
五、励志奖学金发放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一)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其他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本科学生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但同一学年内获得上述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