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对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从严依法治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考试开始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从劝告的;
(二)经提醒仍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经监考教师提醒或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经提醒仍用自备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在试卷上辱骂教师,或出现有违背大学生道德准则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内容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三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该考试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电子设备等藏匿于试卷、课桌,或者随身携带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的;
(三)将答卷等考试用纸移向邻座或竖起,协助他人抄袭的;
(四)传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等考试材料的;
(六)故意多领试卷或将试卷私自带离考场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通讯设备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考试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或盗取试卷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利用通讯等高科技手段在考场内外组织、串通作弊的;
(五)收取试卷时发现同一人同一场次同一科目有两份答卷的;
(六)累计两次作弊者;
(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严重行为。
第五条窃取考试试题未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考试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违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导与管理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将学生考试违规情况及时报教务处。
第八条教务处在接到学生考试违规情况后及时将学生考试违规的有关材料反馈到学生所属学院。
第九条考试违规学生所属学院须核实违规学生的违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凡学生考试违规将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考试违规学生所属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事实成立者,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学生的认错态度和书面检查,经学院党总支研究,院长签字,给予相应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行文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凡学生考试违规将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教务处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与所属学院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处理意见可以要求所属学院重新审议,无异议后,由教务处作出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教务处做出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明确写出被处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适用处分的理由及其依据,作出的处分决定,被处理人能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申诉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考试违规学生所属学院对违规学生的处理意见,一般应在接到反馈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教务处在接到所属学院报送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如遇假期顺延。
第十四条考试违规学生所属学院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理人,如遇假期顺延;被处理人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复核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