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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1-03 浏览:

为了规范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保密办)负责推进、指导、检查、督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和所辖范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且在保密期内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尚处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4.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解密后的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及学校的安全稳定。

(三)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按公开审查流程进行审批。

第六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具体责任:

(一)各单位公开一般事务性信息由本单位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单位公开本单位的重要信息,以及拟在校园网上公布的信息,须根据信息内容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保密审核。

(三)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公开的学校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

(四)发布学校涉密情况不明确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单位初审、经校保密办审查、报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方可公开。必要时须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或报上一级有关工作部门审定。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承办人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报送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根据信息的性质选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校保密办审查,或报学校分管领导、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

(三)将审查后的《山东财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及所要发布的信息,一同送交承办单位备案。

(四)承办单位确认保密审查合格后,方可公开发布信息。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信息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单位网站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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