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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先进理念,坚持督促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由标准制定、检查评估、信息反馈、整改提高多个环节构成,由校领导、督导、职能部门、学院、学生、社会多方主体参与的全链条、多维度、闭环式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将质量意识、质量标准、质量评价、质量管理落实到教育教学各环节,推进建设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核心的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

第二章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形式

第三条 建立集中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教学检查制度。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开展集中教学检查。期初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主要对教学准备、教学运行、教学设施、教风学风等进行检查;期中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0周至12周,主要对课堂授课质量、教学管理等进行检查;期末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的期末考试期间,主要对考试组织、考场秩序、考风考纪等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教学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时间。

第四条 建立听课制度。校党政领导、教学督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党政领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等人员均应完成每学期的听课任务并填写《听课记录表》,完成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水平、改进教学质量。

第五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每学期末,组织所有在校学生对本学期学习课程的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学习体验等进行教学评价。

第六条 建立教学档案检查制度。每学期期中,对教学院(部)上学期的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和专业课程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资料及教学管理档案进行完善性和规范性检查。

第七条 建立教学评估制度。实施校内教学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发挥好评估的导向、诊断、优选、改进、调控等功能。引进第三方教学评估服务项目,对毕业生就业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学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等开展追踪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为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章 教学质量监控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教学督导依照《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教学质量监控相关工作。教学督导运用听课、检查、评估、调研等方式,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实现督教、督学和督管职能。

第九条 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会同教务处承担以下职责:

(一)总体设计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教学质量监控的有关制度,确定教学各主要环节的质量标准;

(二)实施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外部监督和指导,推进教学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听课工作和学生评教;

(五)组织开展教学评估;

(六)将教学质量监控发现问题进行总结通报,反馈各相关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七)承担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

(八)协助教学督导开展工作;

(九)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条 教学院(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由院(部)领导、学院督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内部教学质量监控组织。

(二)依照学校章程,履行教学质量监控职责,确保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的有效实施。基层教学组织负责本组织内部的教学质量监控,严格对各主要教学环节(师资安排、教材选用、教学大纲、课程授课、辅导答疑、考试考查、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档案整理等)的管理和规范。

(三)不断完善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相关职能部门的外部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四章 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计划制订。学期初,评估中心会同教务处、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制定学校本学期的具体工作计划,各教学院(部)会同学院督导组制定本学期的具体工作计划,确定好听课教师及课程、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调研主题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结果反馈。评估中心负责将质量监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向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进行反馈;教学院(部)负责向基层教学组织及教师本人反馈。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整改。教学院(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评估中心会同教务处、教学督导对学院的整改情况进行随机复核。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院(部)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结果纳入单位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编号:政教〔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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