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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在提交定稿后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行为抽检。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学校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于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必须经学位申请人的导师认可,并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予以确认提交,否则不予检测。被检测学位论文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且符合学位论文字数及写作规范的要求;

(二)学位论文应包括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正文、图表、参考文献、致谢等所有内容。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提交研究生管理系统时所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提交学位论文参加检测的,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其学位申请事宜延期进行。

第六条学校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仅组织一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答辩后仅进行一次学术不端行为抽检。

第三章 检测结果处理

第七条 答辩前,系统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的检测结果,下同)博士学位论文小于10%、硕士学位论文小于15%,视为通过检测,可按正常程序参加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研究生和导师应针对检测结果对其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

第八条 答辩前,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博士学位论文大于10%(含)、硕士学位论文大于15%(含),视为未通过检测,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其学位申请事宜延期进行。

第九条 答辩后,学校对学位论文定稿进行抽检,系统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博士学位论文大于10%(含)、硕士学位论文大于15%(含),视为未通过检测,取消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系统检测报告是判断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依据之一,必要时应结合专家鉴定做出准确判断。

第十一条 对于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较大(50%以上)的学位论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对检测结果做进一步分析和鉴定,涉嫌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意见,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在导师审定、提交系统检测、评审、答辩、定稿上交等环节,通过不正当技术处理导致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的,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暂缓其学位授予或不授予其学位。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学位的研究生被认定在我校就读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主动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促进优良学风建设,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是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或学术作假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暂停导师一定年限的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政研〔2017〕22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政研〔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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