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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03 浏览: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解决生活费用,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应用复合型人才这一中心任务,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突出勤工助学在学生资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开展,坚持科学统筹、强化引导、严格管理、提升服务,使勤工助学成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组织管理
1.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主要职责有:审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建立勤工助学数据库;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发放勤工助学工资;协调学校、学院勤工助学的开展;考核勤工助学学生。
2.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3.学院应安排辅导员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三、勤工助学
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生均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岗位设立
1.学校的教学、教辅、科研、产业管理的辅助性工作以及师生生活服务、治安等长期性工作,适合学生参与的,可设立勤工助学校内岗位。这些岗位包括: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文化、娱乐活动管理岗位,生产实践岗位,行政及后勤管理岗位等。对于涉及机密和重要数据、信息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设立岗位,避免出现泄密、信息错误等情况而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2.依据岗位设置时间长短,勤工助学校内岗位可分为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固定性岗位为长期设立的岗位,临时性岗位为设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岗位。
3.勤工助学校内岗位的设立由用工单位申请,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审定设立。
(二)岗位配置
1.凡符合条件,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所在学院登记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院审核并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录入勤工助学申请人数据库。
2.学生工作处依据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向用工单位推荐学生,双方进行双向选择。选择成功后,按照勤工助学岗位进行管理。选择失败的申请人仍可参加下一轮勤工助学岗位的选择。
3.勤工助学在岗学生如需退岗,经用工单位批准,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三)岗位管理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用工单位应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等培训,尤其要确保学生安全。
3.每年9月,学生工作处组织上一学年勤工助学在岗学生考核。对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由用工单位推荐,经学生工作处评定,学校将予以表彰。获得表彰的学生,将由学生工作处推荐获得社会实践学分。
4.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工作失误的勤工助学学生,应酌情扣发勤工助学工资,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四)勤工助学工资经费来源、工资标准及发放
1.勤工助学工资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事业收入中按5%比例提取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中支出。
2.我校勤工助学工资,根据工作时间,按月计酬,每月最高300元。
3.每月5日前,由用工单位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勤工助学月考核报表》,报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每月12日前,由学生资助中心报财务处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四、勤工俭学
勤工俭学是指我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
(一)岗位设立
1.校内外合法经营性单位,适合学生参与的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劳务劳动等工作,可申请设立勤工俭学岗位,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涉及高空作业、严重污染等各类具有潜在危险及伤害的特殊行业劳动不得设为勤工俭学岗位。
2.勤工俭学岗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生资助中心的名义招聘学生。
(二)岗位配置与管理
1.学生工作处依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信息,在学校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勤工俭学岗位招聘,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皆可自愿申请。
2.首次申请的学生,应到所在学院登记并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勤工俭学申请表》,由学院审核,并按照学生学习成绩排序,交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3.学生工作处根据岗位要求向用工单位推荐学生,进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成功的申请人需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4.学生通过其他途径,在校内外从事兼职工作或经商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如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勤工俭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勤工俭学工资标准按协议执行,由用工单位支付。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政学〔2012〕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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