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调配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及校内调配。
第三条人事调配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与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及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严格按照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进行。
第四条人事调配工作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为中心,以引进和培养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高层次人才为重点。
第二章调入
第五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外,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符合《山东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办法》(政人〔2012〕24号)中引进的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录用等手续。
第七条新进人员入校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岗位及等级,与学校订立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调出
第八条符合聘用合同中的聘期、服务期、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条款规定者,方可申请调出。
第九条申请调出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科级及以上干部报组织部、其他人员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条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处级及以上党政职务、博士学位人员的调出,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审批;其他人员的调出须经主管校领导研究审批。
第十一条自学校同意调出之日起,申请调出者原则上应在三个月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工资予以停发,不再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申请调出者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四章校内调配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受聘人员,一个聘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跨岗位进行校内单位之间调配。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跨岗位调动的,科级及以上干部须经组织部审核,报校党委会研究审批;其他人员须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受聘人员在同岗位校内单位之间调配的,征得调入、调出单位及其分管校领导同意,科级及以上干部经组织部、其他人员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同意校内调配者,学校与其及时变更聘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人事调配工作手续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照新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