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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配合实施国家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条 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出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服役中途退役者,学校准其复学。

第四条 服现役期间如有违犯军纪和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者,学校不予办理复学。

第五条 学生退役后复学,原则上按照入伍时年级确定(如二年级入伍,复学时原则上编入二年级进行学习)。

第六条 在校生服现役期间考入部队院校,应及时与学校教务处、武装部联系,办理退学手续,具体程序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三章 入伍学生退役后的转专业规定

第七条 退役学生复学后有转专业意愿或原专业撤销的,除特殊类型外,原则上可申请转入高考招生录取专业的同一专业类或同一学科门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八条 特殊类型(包括保送生、综合评价招生、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定向生、预科生及内地高中班等上级文件规定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九条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转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1.退役学生复学后两周内填写《退役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逾期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2.退役学生转专业申请经原专业所在学院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若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不接受转专业申请,则可以按照相同程序再申请一个专业。每个学生有两次申请机会。

3.教务处将退役学生转专业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行转专业。

4.教务处将研究同意的转专业的退役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章 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

第十条 入伍学生须参加入伍学期的课程考试,若因入伍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无法参加课程考试者,任课教师经学院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对学生的单独考试,确定其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入伍后,可以参加学校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的考试,并按照期末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入伍学生入学(复学)后,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修,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服现役期间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指导教师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指导,入伍学生将毕业论文(设计)写好之后寄回学院,并与所在学院沟通协商答辩时间和答辩方式。

第五章 入伍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授予

第十四条 入伍学生复学后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具体程序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和《山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山东财经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办法(修订)》(政教〔2015〕17号)废止。

公文编号:政教〔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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