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促进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以及《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以山东财经大学为权利人,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性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职务性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在校工作期间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
(三)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学校建立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反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学校涉及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等方式。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学校、成果完成人所属二级单位(含学院、科研机构、部门等)、成果完成人三级管理体制,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规定实行集体决策。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对学院绩效考核、教师职称评聘和考核的重要评价内容。
第五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和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金融、管理、法律等领域专家成员。
领导小组按学校党委授权统筹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审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审议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转化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转化办公室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的密切配合,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登记、审核、报批、奖励等工作;按要求上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等。
第七条 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中学校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工作,对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事宜进行审核,代表学校监督管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和资产。
第九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二级单位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方式、评估结果、定价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核,并通过二级单位相关决策程序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质量优先,以转化为导向,通过开展专利信息分析服务、高价值专利培育、重大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提升成果质量,促进转化运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包括协议定价、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确定等。
科技成果通过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通过普通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以及通过转让方式转化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须由转化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拟交易价格、转让的单位或个人等,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确定价格的,应按照技术交易市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转化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一)许可、转让项目,定价50万元以下,经转化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备案;定价50万元(含)以上,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作价投资项目,定价50万元以下,转化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联合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定价50万元(含)以上,经转化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应该进行评估的情形包括:用于转化的科技成果、用于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用于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
(二)许可实施的科技成果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竞价拍卖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科技成果转化价格评估须委托具有评估资质且服务良好的独立法人机构进行,佣金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支付。评估工作结束后,按程序报批(公示、签约、办理后续手续)。经过评估的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佣金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支付。
第十七条鼓励校内外机构或人员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收益分享机制,中介机构或人员可提取不超过转化收益总额5%的服务费,该费用可以计入直接成本扣除,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应当通过挂牌交易或竞价拍卖定价。关联交易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向如下人员或企业转让的情形:完成人及团队成员;完成人的近亲属;完成人创办、参办或参股的企业;完成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完成人担任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扣除评估费、税费、服务费以及经认定可扣除的专利费用等直接成本,对成果转化净收益按比例分配。
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按照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其他方式转化的,学校从成果转化所得中,按照下列规定的比例,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一)以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的,按净收益的90%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10%由学校统筹用于学校科技成果的培育及转化,其中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各统筹5%。
(二)以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权,按净收益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持有,5%为学校统筹,5%为完成人团队所在二级单位统筹。学校和二级单位持有股权可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净收益的奖励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具体方式和比例由成果完成人自行确定:
(一)领取现金奖励,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二)转作科研启动经费,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成员有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完成,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成果完成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对奖励进行分配。转化办公室应对奖励人员信息、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私自转化,侵犯学校的合法利益。
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成果完成人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者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或者不履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义务,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学校予以追究责任并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技术不够成熟等科技成果自身原因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进而导致学校承担责任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人按照获益比例赔偿或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于存在利益关联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如实披露关联信息,以转让方式实施的应当在技术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或拍卖。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及在岗创业的审批事项,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符合条件的按照保密工作程序进行解密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转化。未经解密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不得向民用领域转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协议定价公示和现金奖励公示有异议的,须实名书面形式向转化办公室提出。转化办公室组织调查,视调查结果报领导小组或学校党委会审议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办法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公文编号:政科〔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