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住房资源使用效益,切实解决无房教职工临时性住房困难,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和济南市公租房管理使用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有住房指产权或分配权属于山东财经大学所有,可用于校内教职工承租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公有住房的配租、维修以及相关工作的协调,定期公开房源情况,保障公有住房合理使用。各二级单位负责协助处理本单位教职工公有住房的申请、租用、退出等事宜的初审、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对象和配租程序
第四条申请租赁公有住房的对象原则为山东财经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且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济南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五条公有住房租赁采取自愿集中申请方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无房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顺序依次配租,积分由行政职务分或专业技术职务分、工龄分、职龄分构成,积分相同者按年龄先后排序。
第七条为避免学校资产闲置浪费,每年配租工作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扩大租赁对象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组织第二轮配租工作,租金按照市场评估基准价格收取。
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校内双职工只允许一方报名,如发现双方参加报名者,取消其租赁资格。
第九条公有住房配租工作根据房源情况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
第三章 租金和租期
第十条公有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最新评估市场价格为基准价格,每两年调整一次。基准价格按市场变化调整后及时公开公示,并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第十一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无房教职工,给予以下租金优惠:
(一)首次租赁公有住房,按照基准价格的70%收取租金。
(二)第二次租赁公有住房,按照基准价格的90%收取租金。
(三)第三次租赁公有住房及以上的,不再享受租金优惠。
具体房租金额应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
第十二条租金按月从承租人的工资、退休金等收益账户中扣除或由承租人按年直接向学校财务部门交纳,学校确认收款后开具正式收据。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市场价格评估费用等开支。
第十四条公有住房实行契约化管理,租赁协议期限不超过两年。协议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租赁期限为2年,续租须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时,须按照5000元每户交纳住房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欠缴房租、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的,学校从住房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在承租人腾退住房后退还。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欠款的,差额部分由承租人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或从本人工资扣除。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仅限承租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共同使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改变公有住房的保障性质及用途,确保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及时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公有住房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由学校负责维修,自有部分和自用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条件退还公有住房:
(一)因聘用合同期满、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事实上已非我校工作人员的;
(二)应缴拒缴房租、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四)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布局的;
(六)私自搭建、扩建、占用公共区域和设施,损害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在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废品杂物等,存在消防隐患,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八)单身教职工承租公有住房后结婚,形成两套住房的;
(九)其他经学校认定应无条件退还住房的。
第二十条承租人因违反本办法被收回住房的,不允许再次参加公有住房的申请配租。
第二十一条因市政建设、学校发展规划,需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搬出且不享受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待遇。
第二十二条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安全管理处、总务处等部门应协同联动,相互协作,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全程监督,对违规承租人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章 退租
第二十三条租赁协议到期,公有住房须及时退回。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退房时,须将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租用的住房及附属设施损坏、遗失的,在承租人恢复、修理完毕并经学校验收合格后,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五条租赁协议到期或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租人,拒不退还公有住房的,从指定腾房截止日期当月起,按照不低于基准价格的2倍向其收取房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学校将对公有住房现租赁、借用情况重新进行审核。拒绝提交审核材料、不签订租赁协议的,按照不低于基准价格的2倍向其收取房租。
第二十七条易地交流到我校任职的厅级干部的周转住房参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解决当前驻济省直机关易地交流厅级干部周转住房问题的意见》(鲁事管发〔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的周转住房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政资〔2017〕2号)有关规定和人才引进协议相关条款,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编号:政资〔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