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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5-11-09 浏览: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无转变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在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六)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者;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因其他情况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四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资格进行审查,经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将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汇总,将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经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在学校公布。

第六条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公文编号:政教〔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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