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范围:本年度内毕业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本年度及上年度12月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学位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其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前(以毕业证发放时间为准)通过学校认可的学士学位外语和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
第四条在校期间,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无转变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在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六)学生本人未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者;
(七)因其他原因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位资格进行审查,经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经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在予以公布,同时将学位授予决议和数据报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综〔20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