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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严格要求,客观公正,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按其学科专业所在的门类授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 学位授予标准

第四条 思想道德要求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课程学习要求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已修满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期限内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隐名评阅及答辩。

第七条 学术水平要求

(一)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坚实宽广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本学科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新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专业文章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5.在读期间,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独立、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但导师为第一作者,在A类、B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各1篇(学术期刊分类参见同期适用的《山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

6.科研成果达到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且具有一定的写、译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4.科研成果达到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八条 学位申请须由本人提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论文答辩情况、科研成果和违纪处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院的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议。对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对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个别有争议的,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对答辩委员会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对申请者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也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将审议的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学位申请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重点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考试作弊或在学位论文、科学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可提出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一)因学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补修相应课程学分后,符合相应学位授予规定者;

(二)因论文评阅或答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在最长学制年限内论文修改或答辩达到要求后,符合相应学位授予规定者;

(三)因科研成果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在最长学制年限内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要求后,符合相应学位授予规定者。

第五章 复议

第十四条 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得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

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决议,须对否决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否则学位申请人可提出复议要求。

第十五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申请。未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决议作出后15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必要进行复议,则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隐名评审和复议答辩费用。

(三)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同行专家对复议的论文进行隐名评阅。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返还预收的隐名评审及复议答辩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则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预收的隐名评审及复议答辩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向获得学位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十八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实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抽检复审制度。若发现有舞弊作伪、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依据本细则执行。如果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政研〔20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研〔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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