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提高综合素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家庭经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支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健康身心素质,学业成绩、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树立优秀典型,以强化激励机制,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组织推荐、初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根据当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5%确定名额,依照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等额评选。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四、评选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30%,并获校奖学金,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5.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评选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其奖励金额较高,对获奖学生提出了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及程序的规范性。
2.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结合学生其他受奖助情况综合考虑。
六、评选程序
1.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学院初步人选,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2.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学院所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拨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2.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学〔20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