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设立山东财经大学单项奖学金。
一、指导思想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中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以表彰先进,立德树人,鼓励和促进我校学生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单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发放、表彰工作。
三、奖励额度及档次
1.单项奖学金实行“总量控制,动态分配”原则,以学院参评人数的10%为基准人数,按照基准人数平均每人奖励400元的标准,由各学院制定具体分配比例名额。
2.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在每年9月份,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获得单项奖学金不超过2项。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五)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规定如下:
1.学习标兵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或进步明显,或在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资格证书考试等取得优秀成绩,起到榜样作用。
2.道德风尚奖学金
积极参与朋辈志愿者等校内外公益志愿服务,具备“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严格要求自己,慎独自律,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用良好的品德影响他人,做诚信楷模。
3.科研竞赛奖学金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学科竞赛并取得优秀成绩或在团队中有突出贡献、在正式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参与出版学术著作等,展现出较强的专业素质,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4.创新创业奖学金
具备创新、创意、创造的意识和能力,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投身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潮流,在创新、创业等方面具有榜样作用。
5.社会实践奖学金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三千计划”、互联网+等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同学中起到了带动作用,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6.美育素养奖学金
积极进行文艺创作,具备原创精神和引领作用,在绘画、文学、音乐、舞蹈等文艺创作方面具有优秀原创作品,弘扬文艺爱国主旋律,传递向上向善价值观。
7.体育素养奖学金
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思想,把增强体质和促进健康作为个人成长的重要内容,积极响应“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的号召,每天坚持运动一小时以上或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在学校体育活动开展中具有引领作用,带动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8.社团工作奖学金
在社团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引领我校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创新发展。
9.和谐宿舍奖学金
宿舍卫生良好,宿舍成员之间关系融洽、宿舍氛围积极向上。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维护好内务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积极配合卫生检查;宿舍成员或集体在各种比赛、评奖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10.自强不息奖学金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个人遭遇重大变故,自强不息,努力奋斗,在学业、工作、生活中取得优良成绩,具备典型意义,能够鼓励我校学生坚定理想与人生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奋发图强,积极进取。
五、评选要求及程序
单项奖学金对获奖学生综合素质提出了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是学校实现“三全育人”的重要举措,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及程序的规范性。
1.每学年9月,学校确定奖励金额分配至学院,学院依据本评选办法,确定名额,制定评选细则,规范开展评选工作。
2.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确定本学院初步人选,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推荐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所推荐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六、发放与管理
1.单项奖学金获奖者将获得学校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奖励证书。
2.学校财务处将单项奖学金一次性划拨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3.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文编号:政学〔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