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学生奖学金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本科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由教育部确定,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目前执行标准为8000元/人。
(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由省教育厅确定,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目前执行标准为6000元/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由教育部确定,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目前执行标准为5000元/人。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由省教育厅确定,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目前执行标准为5000元/人。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科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由省教育厅确定,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目前执行标准为5000元/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参加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同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二)成绩表现要求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学生除需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成绩表现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2.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院、学校审核后加盖学院、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3.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参加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二)成绩表现要求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3)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2.申请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除需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
(2)民族为少数民族。
第四章 评选组织、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校成立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组织推荐、初审、公示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表彰工作。
第七条 评选及公示程序
奖学金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评审工作通知,确定等额推荐或差额评选具体工作要求。
(二)班级推荐。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推优选拔或评议后,确定候选学生报送学院评选。
(三)学院评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评审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本学院拟推荐获奖名单,在学院内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评审。
(四)学校评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拟推荐获奖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学校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评审结果。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八条 各项奖学金的奖励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其他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本科学生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但同一学年内获得上述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建议,可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奖学金管理办法》(政学〔2019〕8号)、《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政学〔2019〕8号)废止。
文件编号:政学〔2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