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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0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各项奖励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类;

1.一等奖学金

2.二等奖学奖

3.优秀科研成果奖

4.社会奖学金

(二)荣誉奖类

1.优秀研究生

2.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奖学金类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守法规法纪,严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各门课程成绩(不含补考成绩,下同)在80分以上,可参加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的评定;各门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可参加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的评定;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请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三)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评选条件按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

第六条荣誉奖类

(一)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形势政策学习活动;遵守法规法纪,严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成绩在75分以上;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心健康。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形势政策学习活动;遵守法规法纪,严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无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热心班级工作,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工作积极,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成绩突出;学习和工作关系处理得当,能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班委(含)以上,任职满一学期的研究生干部。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学期内有一门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二)学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三)经查实,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一等奖学金按研究生实有人数的20%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研究生实有人数的30%评定。获奖人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

第九条优秀科研成果奖以研究生实际申报的符合评选条件的科研成果为准,具体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按具体社会奖学金的评选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优秀研究生按研究生实有人数的30%评定。

第十二条优秀研究生干部按研究生实有人数10%评定。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研究生各项奖励的评选工作在研究生部指导下,由各学院党总支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研究生各项奖励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于开学后一个月评选。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各学院班级民主初评,党总支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研究生部;

(二)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三)研究生部将评选结果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发放。

(四)学校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奖励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同一学期内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公文编号:政研〔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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