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及山东财经大学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学校决定实施教师分类管理。为保证该项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宏观调控、按需设岗、分类管理、科学评价”的原则,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围绕学校发展目标,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明确职业定位,发掘自身职业潜能,实现学校事业发展与教师个人职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二条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岗位类型,分类制定岗位职责,分类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不进行分类。
第四条根据校院两级管理要求,学校负责制定教授岗位职责的最低标准,各学院、校级实体科研机构自行确定本单位教授、副教授、讲师及以下专任教师岗位类型、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报学校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类型及要求
第五条教师岗位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岗位类型。
教学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高质量的本科生教学工作,完成本科生通识课、学科基础课等课程教学任务,同时承担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教学科研型岗位:同时承担课程教学和科研工作,注重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
科研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高水平科研工作,并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根据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需要,学校设置各学院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控制比例,具体见下表:
单位 |
岗位控制比例 |
经济学院、财政税务学院、金融学院、保险学院、国际经贸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统计学院 |
教学为主型≤30% |
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与数量经济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教学为主型≤50% |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体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公共外语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 |
教学为主型≤70% |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校负责制定教授岗位职责的最低标准,各学院根据任期目标责任自行确定本学院各级各类教授、副教授、讲师及以下专任教师岗位职责。
各单位制定的教授岗位职责不得低于学校最低标准。
第八条教授、副教授每年度至少为本科生系统讲授一门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第九条教授岗位职责的最低标准
(一)基本职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课堂教学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教学业绩成果方面的最低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校级以上实体科研机构的专职教师,其岗位职责按照其与实体科研机构签订的聘期任务书执行。
第十一条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副处级及以上职务选择教师岗位的人员,课堂教学平均每周完成2学时(以课表为准),其中每年度本科生课堂教学不低于36学时;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教学业绩成果方面完成不低于学校最低标准的1/2。
各学院院长、副院长课堂教学方面按照同级同类教师岗位最低标准执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教学业绩成果方面按照所在学院同级同类教师岗位职责标准执行,院长完成分值标准的2/3,副院长完成分值标准的3/4。
第十二条教辅单位选择教师岗位的人员,其岗位职责按照聘用学院同级同类教师岗位职责标准执行。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校级以上实体科研机构的专职教师,须选择科研为主型岗位;三级教授、硕士生导师,须选择教学科研型或科研为主型岗位。
第十四条年满50周岁且不在第十三条规定人员范围内的教师,可自行选择岗位类型。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MBA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商经学院、燕山学院、东方学院、教辅单位等选择教师岗位的人员需参加学科所在学院教师分类工作。
第十六条聘期内不受理教师岗位类别调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并符合拟调整的岗位类别申报条件者,可提交调整申请。如调整为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不得申请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原有导师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七条实行教师分类管理后,教师岗位分级和职称晋升应在同类别岗位内进行。职称晋升条件与评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学校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员按照科研为主型管理,岗位职责依据所签订协议执行。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九条教师岗位实行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二级教授岗位聘期为六年,三级教授及以下岗位聘期为四年。
第二十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同时完成课堂教学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教学业绩岗位任务者,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完成其中一项岗位任务者,聘期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两项均未完成或出现师德禁行行为者,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校级以上实体科研机构专职人员的考核由科研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相关职能部门、MBA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商经学院、燕山学院、东方学院、教辅单位等选择教师岗位的人员,其教师岗位职责考核由学科所在学院负责。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包括岗位设置与分类、岗位职责、岗位考核与管理办法等),报学校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教师岗位分类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