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申诉受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监察处、保卫处、校法律事务室、校团委负责人,申诉人所在学院的一名教师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申诉范围
1.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三、申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2.提出申诉的学生必须书面申请;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及具体要求
1.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的委托书。
2.申诉书应载明的内容有: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身份证号、学号、所在学院与班级、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具体要求及事实与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申诉人应在接到补充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3.书面申诉书可以对以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异议:
(1)原处理或处分所适用的规定;
(2)原处理或处分所适用的程序;
(3)原处理或处分所依据的事实;
(4)其他问题。
4.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活动终止。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的;
(3)撤回申诉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5)已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再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的。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诉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到场陈述。
7.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是否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8.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9.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10.复查决定书的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身份证号、学号、所在学院与班级;
(2)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4)复查决定;
(5)向山东省教育厅申诉的期限;
11.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五、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六、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政学〔2012〕2号)和《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政研〔2012〕18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政学〔20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