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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公物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及学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盘活资产,调剂余缺;

(三)物尽其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第三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

(一)各单位内部已无使用需求,但仍具使用价值,且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

(二)经资产使用单位鉴定、资产管理处复核,确认没有使用价值,须予以报废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等通用设备,及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经学校批准,为全校阶段性工作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各类评估、巡视、巡察、审计、督查工作需要配备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可共享使用的资产;

(四)其他适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存放。公物仓资产实物管理分为分散存放和集中存放两种模式。单批次数量较多、体量或重量过大,无法搬运或搬运费用不经济的,实行分散存放,调剂或处置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其他情况由学校设立专用仓库或集中空间,实行集中存放。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管理与处置

(一)第三条所列第一类资产:各单位配置该类资产,凡公物仓能满足需求的,优先调剂使用,不得购置;长期无调剂需求,失去使用价值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二)第三条所列第二类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三)第三条所列第三类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集中存放,各单位有使用需求时,经批准到资产管理处领取,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公物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物仓的制度建设、政策宣传、信息化建设等;

(二)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运行,及时收集、更新、发布资产信息,定期盘点梳理,确保纳入公物仓的资产信息准确;及时调出长期无调剂需求或应予以报废的公物仓资产,按规定处置;

(三)负责集中存放仓库的建设和管理,满足集中存放需求,安排专人负责仓库管理,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一致。

第七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是公物仓的协同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公物仓制度的宣传工作,引导本单位职工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意识;

(二) 及时审核本单位各类资产使用状态,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负责妥善保管分散存放的公物仓资产;

(三) 协助资产管理处开展资产调剂及资产账务变更。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须提交公物仓资产入仓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决定集中存放或分散存放。

第九条 对应纳入公物仓管理,而不主动申请纳入,造成资产长期闲置浪费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编号:政资〔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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