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保证学校资产安全,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政资〔2018〕8号)、《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补充规定》(政资〔2022〕2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服务项目是指学校有关单位为更好保障师生生活和教学需要,使用学校土地、房屋或公共空间,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投资的服务项目。包括ATM机、自助打印机、自动售货机、快递柜、洗衣机、充电桩、通信设施、饮水机、洗浴、外卖柜、共享单车等服务师生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并签订合同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学校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收入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收取的资产使用费一律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条 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体制,按照“依法从严、风险控制、质优价廉、程序规范”的原则,采取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处监督备案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行使资产所有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校引进社会化服务统筹规划,制定引进社会化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2.审查论证使用单位提出引进的社会化服务项目。
3.组织开展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有关招募工作。
4.监管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过程,检查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5.审核并备案社会化服务项目合同。
第七条 使用单位是提出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原则,使用单位是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师生需求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为师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2.对拟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技术参数进行调研、论证,制定详细的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3.做好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相关招募工作。
4.负责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拟订并上报合同,督促清缴资产使用费、水电及各类费用,对违规使用的限期整改,合同终止后收回国有资产并验收。
5.建立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明细账,批准文件、合同、资产使用费缴纳凭据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6.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师生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加强对引入的社会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
7.负责社会化项目服务商的考核、清退、交接等工作。
8.保证国有资产使用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因责任事故灭失及损毁。
第八条 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要求:
1.使用单位对引入社会化服务,要综合研判,充分调研,师生确实需求明显,同校区同类经营或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引进。
2.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结构、功能及用途,不得设置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设施。
3.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超过3年的,应分期分档确定资产使用费数额。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进行。 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定向方式确定服务商。
5.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坚持面向师生提供商品和服务,应最大程度方便并让利于师生,不得增加师生日常生活负担。使用单位要加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校外市场价格和其他高校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
6.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成功经营的高校服务项目。
7.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师生满意度调查,强化对引入的社会化项目服务商日常监管。
8.完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合作协议、参与不正当竞争、不接受学校管理、师生满意度较低的社会化项目服务商,使用单位应坚决终止合同并及时清理出校园,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1.使用单位对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服务价格和技术参数进行调研、论证,制定详细的引进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
2.使用单位填报《山东财经大学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审批表》,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提交学校会议审议。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或关系师生利益重大的服务项目应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其他引进社会化服务项目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3.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使用单位需求,对公开招募的服务项目组织招募工作。
4.使用单位拟订合同,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合同管理模块发起合同申请,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法律事务室会签后,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签订合同。
5.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安排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商交接进驻相关事宜,协调相关部门安装水表、电表,开展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批准文件、合同原件及交费凭据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6.财务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对上缴的资产使用费等费用开具票据并纳入学校收入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依照《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编号:政资〔20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