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会议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议费开支,促进厉行节约,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应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务实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 学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会议内容和性质,分为管理类会议和学术类会议(含国际学术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管理类会议是指与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会议,包括工作学习研讨会、总结表彰会、招聘会等。
学术类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业务需要举办的会议,包括学术论坛、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验收会等,其中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国际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第五条 学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以学校名义主办的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主办的会议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审批,其中国际学术会议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会的文件。使用科研经费举办的会议由科研处负责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大力压缩会议会期,管理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学术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七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合理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第九条 学校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章 会议定点管理
第十条 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举办,确需安排在学校以外的,会议相关费用支出应符合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其中,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管理类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对不能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学校定点场所召开,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省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也可作为会议场所安排。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驻济单位人员为主的会议,一般在济南召开。在济南召开的参会人员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应尽量使用学校礼堂和会议室,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范围、标准和结算
第十三条 线下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线上会议开支范围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线下会议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定额标准之内结算报销。具体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管理类会议 |
240 |
130 |
80 |
450 |
国内学术会议 |
400 |
200 |
100 |
700 |
国际学术会议 |
600 |
200 |
200 |
1000 |
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的印刷费、宣传费、医药费、国际会议资料翻译费等。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如遇上级相关标准调整,按上级标准执行。
线上费用不纳入《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所在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等,费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报销。在学校有工资收入的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应开支劳务费。
第十六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会议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线上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有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五章 会议管理
第十九条 应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二十条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负责对会议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会议管理规定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财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政财〔2015〕2号)《关于调整会议费标准的通知》(政财〔2017〕1号)废止。
公文编号:政财〔20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