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办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总务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研究、确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四)监督、检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五)确定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招标与采购事项。
第八条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的组织和实施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招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统筹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管理招标与采购事务,操作政府采购系统专网,执行招标与采购工作;
(三)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信息发布,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协助项目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完成招标与采购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论证、评审专家信息库;
(五)公开遴选、考核监督采购代理机构;
(六)跟踪监督中标单位项目实施情况;
(七)协助处理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质疑和投诉;
(八)完成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请、需求制定、合同签署、项目实施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并做好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前期考察工作,根据项目性质做好与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二)负责申报招标与采购计划、编制项目预算,并对所申请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文件,编制招标与采购项目需求,配合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编制答疑文件;
(四)确认招标与采购文件和相关信息,参加项目的招标与采购评审会议;
(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申请项目验收,办理资产入库和提交款项支付手续;
(六)配合学校监督部门及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相关质疑和投诉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绩效与内控中心)负责项目库管理、部门预算编制、资金支付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招标与采购规章制度制定;
(二)负责建立和管理项目库;
(三)协同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调整、上报政府采购预算,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四)负责审核采购项目经费来源;
(五)组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
(六)负责收取并集中管理投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行组织招标与采购的投标保证金和招标与采购材料工本费等;
(七)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八)负责采购资金支付及进度考核。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通用资产配置审核和组织履约验收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通用资产的配置审核;
(二)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招标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学校验收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建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公示履约验收报告;
(五)负责监督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验收职责。发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与相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对已经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进行回访、跟踪和监控;
(七)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前期审批、技术把关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立项、预算编制、需求制定等进行专业审查;
(二)归口职责范围内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三)参与学校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需求制定审查。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照经费收支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确定,未明确归口管理范围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室负责提供招标与采购工作法律咨询、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采购组织形式:
(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六条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批次采购金额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可根据情况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项目:5万元及以上;
(二)工程类项目:基建工程项目20万元及以上,其他工程项目10万元及以上;
(三)服务类项目:5万元及以上。
第十七条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批次采购金额未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由各采购申请部门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自行组织实施。其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基建处、总务处、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主校区建设办公室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视频监控、消防工程项目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安全管理处、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分散采购执行。单项或批量(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可根据情况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凡是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通过公开招标开展资格预审,然后从预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竞争性磋商:是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是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批量集中采购、超市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上级部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达不到限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金额达到达到上级部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达不到限额标准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在立项前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好市场调研,确保项目的采购需求明确、科学、合理、合规,采购需求复杂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论证。项目论证后,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提交学校批准立项。
第二十三条采购申请与审批
(一)属于政府采购以及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单位向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申请。采购申请所需材料包括项目的采购需求、需求审查意见、批示文件等文件,工程类项目还包括施工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等文件。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项目采购需求,拟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于每年预算编制前下发通知归集各项目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如实进行申报,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获批准后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三)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年度中间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准后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四)确需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前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处和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申请,其中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及需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至少提前60天提交采购申请。
第二十四条采购信息发布与开标评审组织
(一)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发布意向公开,编制、论证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评审会议,发布结果公告;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采购项目开标前,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由项目单位派出,抽取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职责,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与执行
中标(成交)公示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立的事项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合同交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归档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第二十六条履约验收
按照“采验分离”的原则,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合同的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并初步验收后,把采购需求文件、采购合同等验收资料及时提交资产管理处申请验收。资产管理处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合同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
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提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资金的支付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签字、资产入库和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等手续,财务处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第二十八条文件归档
采购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保留项目论证及立项文件、招标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与招标与采购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归档。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招标与采购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学校参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参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与投标(响应)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者阻扰、排挤其它投标(响应)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二)不得接受投标(响应)供应商的吃请、娱乐、旅游邀请或接受投标(响应)供应商的回扣、有价证券等;与投标(响应)供应商的工作往来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严禁私下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的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四)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组织招标与采购的单位,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响应)供应商或其他单位提供。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与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对在招标与采购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密等违纪违法行为,或在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与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审计处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按要求对招标与采购工作实施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需要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资产、物资处置项目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公开招募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政资〔2018〕4号)同时废止。
公文编号:政资〔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