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不强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粮食安全基础仍不稳固。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夯实基础,确保产能。突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优势区,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据自然资源禀赋和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规划,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特征,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
依法严管,良田粮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完善管护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国建成8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国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二、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新体制
(四)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清查,全面摸清各地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修编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农田建设规划体系,找准潜力区域,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粮食主产区要立足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加快区域化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加快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保持粮食自给率。优先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五)统一建设标准。加快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研究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构建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各省(区、市)可依据国家标准编制地方标准,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建设。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一组织实施。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好农民权益。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规范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一验收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处罚。严格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一上图入库。运用遥感监控等技术,建立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全面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把各级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建成全国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各地要加快完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
(九)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应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地方政府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鼓励地方政府在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债券资金的项目可先行调度库款开展建设,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利用国外贷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益要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各地要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示范引领。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选取一批土壤盐碱化、酸化、退化和工程性缺水等区域,针对农业生产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为相同类型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试验示范。在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示范。(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各地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省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农田建设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基础支撑。推进农田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评估和监测评价等办法。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与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相适应。围绕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组织科技攻关。大力引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加强农田建设行业管理服务,加大相关技术培训力度,提升农田建设管理技术水平。(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保护利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和种粮激励政策,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风险防控。树立良好作风,强化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切实防范农田建设管理风险。加强对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加强工作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跟踪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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