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文件
政资〔2023〕11号
山东财经大学
关于印发科研经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科研经费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
2023年11月27日
山东财经大学科研经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简化科研经费采购管理程序,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2〕18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山东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工作、支持科研人才和科研团队建设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服务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自行采购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法规意识、诚信意识,加强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管理,加强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管控。在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存必要的采购档案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凡在采购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需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组织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分散采购执行。
第六条单项或批量(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情况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七条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学校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
第八条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学校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科研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条可自行组织采购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科研仪器设备需先申请后采购。自行组织采购流程:
(一)科研经费负责人或科研经费负责人指定的经办人提出采购申请;
(二)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批,资产管理处对资产配置进行审批,财务处对科研经费进行核实;
(三)审批通过后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完成后,上传设备全景照片、包含有出厂编号部分的标签照片以及发票照片,提交所在单位负责人验收审批;
(五)验收通过后,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六)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入库归口审核并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
(七)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等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学校科研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学校科研采购活动适用范围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各采购需求部门自行采购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学校应及时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校科研经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对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采购,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2023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