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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2-15 07:40:12 点击:[]

鲁教财字〔2016〕11号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但是,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严密、执行进度缓慢、资金结转结余规模大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厅属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职责

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框架内,结合实际,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预算、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各项职责,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各高校应当设置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或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政府采购业务,建立采购、资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设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执行、合同审查、验收、付款、档案管理、采购监督等业务管理岗位,配足相应工作人员,并明确采购业务管理中相关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采购计划制定与预算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预算审批与付款、验收与保管、采购执行与采购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学校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采购管理制度,统筹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采购需求方案,组织管理采购事务,操作政府采购系统专网,执行采购工作等事宜。

学校业务承办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的组织;资产购建的论证;编报经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审核通过项目的采购需求方案;采购后的具体验收、登记、资产管理等事宜。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安排立项项目资金,协助编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督促采购预算执行,组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等事宜。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检查采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采购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等事宜。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各高校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二)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运行机制。各高校要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运行机制,对需要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等,应当先进行前期需求参数设计、项目实施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论证、市场调研等程序,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进入政府采购项目库。学校每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取自项目库

中的项目,非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得编入年度支出预算。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项目管理实施同步监督。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要积极利用“预采购”“直通车”等政策,加快政府采购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各高校在部门预算“一上”时,业务承办部门要提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汇总全校政府采购需求信息,财务部门负责向各部门提供预算资金预安排情况。“二上”时,业务承办部门要根据“一下”预算安排,细化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汇总全校政府采购需求信息,指导各业务承办部门完成采购项目品目的细化和论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部门负责向政府采购部门提供“一下”预算安排情况,协助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计部门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确保做到应编尽编。

(四)严格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各高校要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申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年度中间不予调整。对于年度中间下达的临时性专项资金,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而又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对于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但确因种种原因无法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请调减政府采购预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各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情况进行通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坚持应采尽采。各高校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确需对项目进行拆分才能采购的,应书面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严格控制自行采购,对于二级品目采购总额在年度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未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同意,不得擅自采用自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于二级品目金额在年度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除外)、服务、工程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依法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

(二)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各高校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文件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内容应当涵盖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同时,要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编制和论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要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三)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各高校要在中标(成交)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立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采购文件约定确定付款批次。标的物到齐后,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验收,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验收。

(四)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各高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文件要求,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要指定专门的部

门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组织工作,实现“采验分离”。各高校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要按照采购

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单应及时在网上公示。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五)依法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除涉密情形外,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自行采购方式的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全部予以公开,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应将明确、完整的采购需求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采购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在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信息公开的指定媒体为“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对自行采购的项目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辟专门栏目予以公开,确保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每年11月底前,各高校要完成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采购任务,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书面情况。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切实加快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进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应在当年支付完毕,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度支付。政府采购项目确需跨年度执行,资金需结转下年度支付的,应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七)规范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各高校科研仪器设备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耗材品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可由各高校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对耗材年度自行采购限额以内的,可以自行采购。

各高校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建立校内自行采购规章制度,严把评审专家选择关,依法科学采购。每年度各品目耗材自行采购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

四、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一)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各高校要坚持把政府采购工作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内控监督机制。要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梳理采购业务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

(二)严禁违法违规采购行为。各高校要坚持依法采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政府采购活动;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馈赠;严禁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对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部门办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教育厅直属单位、直属中小学依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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