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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2-14 08:52:07 点击:[]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执行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鲁财采〔202317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现就2024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范编制预算

一)编制范围

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即由采购人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填报《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购买主体仅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并同步点选表格中的“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无需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仅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二)编制要求

1.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随2024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

2.2023年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已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以采购公告发布为准),未支付或已支付部分资金、剩余资金需2024年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结转至2024年,不再编报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直接关联结转指标支付即可。

3.2022年及以前年度未执行完毕的政府采购资金,2023年安排的基本支出中未执行完毕的政府采购资金以及项目支出中未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以采购公告发布为准)的政府采购资金,其预算资金将统一收回,确需执行的,应当重新编报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自2024年起,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指标被收回后,以后年度再安排预算的,可在一体化系统“上年结转政采资金合同挂接”模块中,将往年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新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挂接执行,不需再重新采购。

4.对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2024年当年安排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以项目概算金额,通过预采购模式组织采购活动。

5.拟续签政府采购合同的延续性服务项目,应当按照2024年度支付金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6.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财政资金,并全过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具体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下的,由购买主体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执行,不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年中预算调整

1.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在一体化系统指标模块同步增加政府采购预算和指标。年中追减政府采购指标(未占用额度),在一体化系统指标模块追减指标后,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追减相应政府采购预算;追减已占用额度政府采购指标(已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金额,即发公告金额),须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按程序取消公告恢复额度后,再执行上述操作。

2.年中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直接从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中增加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以计划为源头发起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进行项目公告。

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一)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1.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项目确定后,采购人即可发布采购意向,确保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发布后,采购项目有所调整的,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紧急采购项目、续签服务项目、超市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2.加强需求管理。购活动开展前,采购人应当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履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程序,确保采购需求依法合规、完整准确。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采购公告中充分体现。采购人应当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立项分包、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合同类型等。

3.合理划分标包。为确保采购需求得到充分满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分标包,按照“一个标包对应一个供应商”的原则(含进口产品签订三方合同形式),形成合同标的与供应商的明确对应关系。预算单位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含预采购计划)时,原则上“一标包一计划”,独立备案。

4.确定采购方式。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的,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以及达到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单位内控、网上商城等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购买主体选择网上商城方式的,应在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中编报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推送至商城实施。

5.依法依规采购。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开展采购活动,及时公开采购信息,依法签订采购合同,认真组织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预算绩效和政策目标。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对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由采购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强特殊采购事项管理

1.进口产品采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全部采购国产产品的,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充分论证说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资产配置情况;对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2.涉密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控涉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对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比如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不属于涉密范围的,应当与涉密部分拆分,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涉密部分,仅编报部门预算(不在一体化系统中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以《涉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形式书面备案采购计划。

3.延续性服务续签。对于服务内容和数量及标准等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延续性强、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浮不超过10%的服务类项目,通过“公文流转”申请备案,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对延续性服务项目一次采购(通过“预采购”发起),并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提前做好延续性服务项目的跨期衔接工作,并在上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过一体化系统向省财政厅备案后,开展合同续签相关工作。

4.联合采购。涉及多个采购人联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由一个采购人牵头采购,牵头采购人以总采购金额发起预采购,在“是否联合采购”中勾选“是”,并对相关采购人进行关联。由牵头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流程,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公告体现联合采购单位。牵头采购人关联本单位预算,完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同时,参与单位获取联合采购计划,明确本单位预算金额,按照采购结果完成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5.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活动。遵循着先采购、后备案的原则,指标下达后,采购人在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录入采购计划,类型、方式选择“紧急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选“无”,进行项目启动、项目分包后,通过“无通知书信息维护”起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主动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作用,在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等环节充分贯彻落实采购政策,不断提高中小企业、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占采购比例,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主管预算单位应发挥部门主管和业务指导作用,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做好采购份额预留和执行情况公开工作,相关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其他未尽事宜可查阅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常见问题解答”或“山东省政府采购百问”。




山东省财政厅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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